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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
(经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英文名“Ding Hai Zhousha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dzcf”),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者加入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定海区民政局,本会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票、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探索设立慈善信托渠道;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救助。帮扶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安老、助孤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公益援助。组织开展多领域的慈善公益活动,参与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五)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总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
(七)宣传与培训。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学习《慈善法》,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讨,编撰慈善工作的资料、书刊;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业务指导,对慈善分会加强联系和指导,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定海区慈善奖”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合作与交流。开展与区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救助活动;为我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强与区内各团体的往来与沟通。
(十)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致力于慈善事业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须有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扩大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理事人选由单位推荐或调整,报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变更,设立监事会;
(七)决定名誉职务、称号的设立及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和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增补、调整和接受其辞职;
(四)决定本会机构调整及副职人员的聘任和解除;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增补名誉职务和称号的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批慈善资金使用、项目资助和救助等。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工作经费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慈善福利事业支出;
(三)必要的活动经费、办公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金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有专人监督;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及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中层干部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总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2019年7月16日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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