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向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单位、团体、个人(家庭)提供一个参与慈善、奉献爱心、扶贫济困的平台,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定海区慈善总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慈善冠名基金的设立
(一)慈善冠名基金是指由企业、单位、团体、个人(家庭)(以下简称捐赠者),热心慈善事业,以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愿向定海区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的具有冠名权的慈善基金。
(二)慈善冠名基金的名称,以捐赠者的称谓和帮扶项目的名称命名,统称为“定海区慈善总会××(捐赠者)基金”或“定海区慈善总会××(捐赠者)××(项目名称)基金”。
(三)冠名基金的设立由捐赠者填写《定海区慈善冠名基金申请表》,经本会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金额、期限、用途等内容。
(四)捐赠者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捐赠资金,冠名基金即正式成立。连续两年内捐赠方不能按时注入资金致使基金不能正常运转,本会将该基金的余额转入日常性捐赠。
(五)冠名基金设立自由、退出自由。如冠名基金设立者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捐赠协议,需书面提出撤销基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冠名基金自动取消,已捐赠部分列入社会捐赠。
二、慈善冠名基金的捐赠金额及办理方式
(一)慈善冠名基金捐款的最低额度为:个人(家庭)、团体5000元起捐,单位、企业5万元起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起捐额度。
(二)冠名基金捐赠额度可以一次性认捐,也可分期捐赠,协议年限内也可追加捐赠额度。认捐资金应在约定年度内全部到位。
(三)捐赠者首期捐赠到帐后,本会确认基金正式设立,并在定海区慈善总会网站公示;区慈善总会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票据,凭此据捐赠人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设立冠名基金的捐赠者,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慈善冠名基金的使用
(一)捐赠者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及《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二)冠名基金的资助方向,原则上应当按照区慈善总会组织实施的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助老、助孤、赈灾及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确定。如捐赠者在区慈善总会项目之外确定资助意向,且符合慈善活动范围的,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三)捐赠者开展扶贫帮困项目时须填写《定海区慈善总会冠名基金活动申请表》,明确帮扶对象,提供帮扶对象基本情况,困难程度,帮扶意见和救助金额,经审批后开展慈善活动。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救助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先行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捐赠者自身因重特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帮助,并符合本管理办法时,可优先获得救助。
四、慈善冠名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区慈善总会对每个慈善冠名基金单独建档记账,专款专用,接受捐赠者、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慈善总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参与慈善活动,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二)捐赠者可以通过定海区慈善总会网站和管理人员查询基金运作情况;同时,区慈善总会通过总会网站、公众媒体等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三)区慈善总会在慈善冠名基金捐款中不列支任何项目实施费用。
五、本办法经2020年6月28日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会议通过实施,并由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