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份,我会共募集善款人民币2171265.76元,其中总会募集1118495.76元,分会募集1052770元,现予公告(排名不分先后)。在此,谨向广大热心支持定海区慈善事业的捐款单位、捐款人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2026年3月20日

定海区慈善总会1118495.76元

叶文虎3,000.00元

状元阁5,783.76元

黄致程、黄悠然定向助学曾子诚500元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00,000.00元

浙江永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定向困境儿童2,000.00元

中国共产党冬山市定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定向结对帮扶51,200.00元

舟山市万民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定海医疗诊所定向彩虹妈妈爱心基金22,960.00元

舟山拾遗造物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市星悦特殊群体社会融合服务中心972.00元

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干部定向低收入农渔民结对帮扶32,080.00元


环南街道慈善分会38400元

环南街道机关干部结对帮扶38,400.00元


岑港街道慈善分会220000元

舟山欧莱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向岑港烟墩村50,000.00元

舟山市银马水泥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30,000.00元

浙江海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10,000.00元

舟山国裕热镀锌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10,000.00元

金泰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10,000.00元

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30,000.00元

浙江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20,000.00元

舟山市砂银建材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50,000.00元

舟山联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向烟墩村10,000.00元


小沙街道慈善分会120000元

舟山中天重工有限公司定向慰问长白60岁以上老年人120,000.00元


白泉镇慈善分会518170元

白泉镇人民政府定向白泉镇北蝉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春节慰问518,170.00元


工商联慈善分会8000元

浙江金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定向光彩基金8,000.00元


金塘镇慈善分会148200元

金塘镇人民政府机关干部结对帮扶89,600.00元

浙江卓骏建设有限公司定向金镇困难群众 58,600.00元


捐赠热线:(O58O)8175167

捐赠帐户: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捐赠帐号:120602021920003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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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
2023-05-04 16:20 来源:定海慈善网 作者:管理员

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

(经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英文名“Ding Hai Zhousha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dzcf”),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者加入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定海区民政局,本会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票、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探索设立慈善信托渠道;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救助。帮扶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安老、助孤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公益援助。组织开展多领域的慈善公益活动,参与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五)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总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六)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

(七)宣传与培训。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学习《慈善法》,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讨,编撰慈善工作的资料、书刊;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业务指导,对慈善分会加强联系和指导,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定海区慈善奖”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合作与交流。开展与区内外慈善团体、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救助活动;为我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强与区内各团体的往来与沟通。

(十)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致力于慈善事业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须有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扩大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理事人选由单位推荐或调整,报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变更,设立监事会;

(七)决定名誉职务、称号的设立及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和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增补、调整和接受其辞职;

(四)决定本会机构调整及副职人员的聘任和解除;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增补名誉职务和称号的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本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批慈善资金使用、项目资助和救助等。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工作经费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慈善福利事业支出;

(三)必要的活动经费、办公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金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有专人监督;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及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中层干部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总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2019年7月16日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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