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热线:(O58O)8175167
捐赠帐户: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捐赠帐号:1206020219200036147
开户银行:舟山市定海区工商银行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61号
邮 编:316000
定海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
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慈善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慈善资金募集
(一) 募集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二)募集方式
1、接受区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
2、通过开展“慈善一日捐”、网络募捐、义卖、义演、义展、义拍等各种专项慈善募捐活动;
3、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三)募集注意事项
1、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区外进行的,应当向区民政局备案;
2、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或者在定海区慈善网发布募捐信息;
3、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等事件,实施公开募捐的可先行开展募捐,后补办备案手续;
4、为个案救助的定向筹款,如果捐款超过受助者的实际需要或受助者明确提出不再需要,可以用于救助类似个案;
5、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6、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定海区慈善总会名义或者假冒定海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7、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慈善。完善募捐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和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捐赠程序
本会办公室和救助部共同负责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出具合法、有效捐赠凭证,捐赠物资清单等。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举行捐赠仪式。定向捐赠的,签订定向捐赠协议。
(五)捐赠荣誉
根据捐赠金额,分别对捐赠者实行网上答谢、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推荐本届理事、副会长职务等。
第三条 慈善资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
1、量入为出原则。总会根据上年募集资金数额和历年资金结余情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按计划使用;
2、专款专用原则。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资)助项目,按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 ;为赈灾或公益事业等定向募集的捐赠,必须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使用范围
1、扶贫救助;
2、赈灾救助;
3、公益援助;
4、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
5、志愿服务;
6、宣传与培训;
7、活动经费。
(三)资金分配
1、本会每年募集到的善款(不含定向捐款、行业分会和联络站)30%充入本会慈善资金母金,其余70%列入当年救助预算;
2、本会慈善资金(含每年新增部分)的利息收入,20%充作本会宣传和活动经费 ;80%充入慈善资金,列入当年救助预算;
3、慈善资金在使用安排上,应体现鼓励募捐积极性,对慈善资金募集数额较大的分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财务管理
(一)慈善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银行帐户,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二)本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薄(如捐赠物帐)。
(三)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资金来源类科目、资金动用类科目、资金结存类科目,不得随意变动。
(四)每月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末编制年终明细表,年终编制收支总表,经常务副会长审核上报会长。
(五)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由常务副会长在每年 12 月前审核次年慈善资金使用和募集计划。
(二)凡收到捐赠、义卖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合法有效收据,给捐赠、义卖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现金、支票开户银行入账。
(三)接受的外汇捐赠款,应当由指定外汇管理银行兑换成人民币。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由常务副会长在每年 12 月审核次年慈善资金的使用预算计划,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二)属于预算计划内的慈善救助活动和慈善(事业),所需经费,由常务副会长按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三)突发性救助需要在预算外救助的项目,须经总会办公会议商定,报会长同意;需要动用慈善母本资金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备用金管理
分会需要使用备用资金的,经总会常务副会长同意,分会领导签字,由总会出纳开具备用金领取单。若归还,由总会出纳开具往来收据。备用金一般限于 5 万元以内。
第八条 暂存资金管理
(一)总会要及时了解暂存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接存方催缴暂存资金利息,对于迟缴、不缴的,要及时向接存方发催缴通知书。
(二)暂存资金期满后,如接存方需要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三)提前归还暂存资金的,应办理终止协议,并由总会会计及时开具往来收据。
第九条 票据管理
(一)按照总会票据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采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本会直接发放救助资金使用。
(三)会计、出纳购置、领取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和领用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十条 监 督
(一)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本会监事会监督,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每年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向定向捐赠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区慈善总会工作经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下拨,与慈善资金分别核算。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自 2020年6月28日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届第一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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