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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慈善捐赠物资的接受、管理、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及《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物资接收
(一)本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接受工作,其他工作人员配合。(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凭证。)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捐赠人)向本会捐赠的实物,必须是其有权处分的财产。
(三)捐赠人向本会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物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或发票(复印件)。对于捐赠的物品系属于过期、伪劣、污染产品的食品,可不接收。
(四)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捐赠人所捐实物不能当场兑现的,由本会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六)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免税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二、捐赠物资管理
(一)所接受的捐赠物资确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属定向的,由本会直接发放给受赠单位或个人 ;非定向的,由本会统一安排。
(二)对不适用或不宜存放的捐赠物资,经本会办公会议研究,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后变卖或其他处理。变卖所得款项,作为捐赠人捐赠纳入慈善资金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捐赠物资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接受捐赠物资,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捐赠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折款等情况,并填写《定海区慈善总会接收捐赠物资清单》,同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或发放荣誉证。捐赠物资出库需填写《出库单》,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管理人员凭出库单发放物资。接收物资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捐赠物资储存要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情况制作保管标签,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
(五)财务部门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要按物资数量和折价金额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库房要经常打扫、整理,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等措施。
(七)及时处理受赠物品。库存物资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报常务副会长。
(八)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损坏严重的捐赠物资,经本会业务办公会议审批后做报废处理。
(九)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为,救灾募集的物资,根据区政府的统一计划进行分配、调拨。
三、捐赠物资发放
捐赠物资,由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填写《定海区慈善总会实物发放单》,领取发放物资,向受赠人发放。
四、捐赠物资监管
(一)对定向捐赠物资进行发放后,及时向捐赠者告知捐赠使用情况,接收捐赠者的监督。对非定向捐赠物资的,视使用情况告知捐赠者;
(二)对截留、挪用、贪污捐赠物资要严肃查处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附则
(一)本办法经 2020 年 6月28日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届第一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本办法由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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