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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慈善总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
定海区慈善总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团体会费的收缴与管理。
三、会费收缴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四、会费收缴标准:每年向会员单位收纳会费600元。
五、会费的使用范围按《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六、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收取会费必须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设立会费收支账册。
八、会费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会费管理使用公开,每年向理事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
九、按照《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章程》规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十、本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会议通过后执行。
本办法由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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